乌鲁木齐汽车道路救援要求规定
⒈车辆维修抢险应按照交通运输部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。 救援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维修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。
⒉汽车维修救援人员加强维修救援安全管理。 维修、救援人员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,不得违规操作。 抢救地点为机动车道的,应按规定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,并在车辆后方50~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。 夜间应同时开启轮廓灯和后位灯。
⒊确保维修配件质量,禁止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及各种辅助材料,确保车辆维修质量。
⒋维护和救援活动不得污染环境,产生的废物应回收利用。 抢险救援完成后,抢险人员应当向车主提供车辆抢险抢险记录单。 采用汽车维修救援标识,在救援车辆和救援服务车显着位置喷洒统一的维修救援标识,对修理人员进行救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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